杨超琴申请执行杨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1
申请执行人杨超琴,女,1980年7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

被执行人杨丽荣,女,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超琴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丽荣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执行费658元由被执行人杨丽荣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丽荣在本院有案件执行款尚未领取。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丽荣在福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上的案件执行款人民币五万一千一百八十三元整至申请执行人杨超琴的个人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幸仁义

审 判 员  罗章飞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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