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蔡大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浩,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执行杨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领取判决书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7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阳富
审判员 杨 蛟
审判员 张 俊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玮
")负责人蔡大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浩,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执行杨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领取判决书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汇执字第7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阳富
审判员 杨 蛟
审判员 张 俊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