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勇,四川省双流县人。
被执行人高美秀,贵州省福泉市人。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永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勇、高美秀支付借款本金71790元以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2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7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勇、高美秀有银行存款,为防止其转移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美秀、杨勇银行存款八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美秀、杨勇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绍坤
审 判 员 罗章飞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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