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文成,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鱼河乡。
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张文成立据借条借原告袁成贵人民币11000元,自愿限期在2013年5月30日前清偿;”因张文成未按生效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袁成贵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张文成给付2500元,尚欠8500元未给付,袁成贵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告知申请人,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待发现张文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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