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仕丽,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仁贵,系贵州仁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爱华,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启鹏、陈仕丽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爱华支付借款336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88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04元,共计3488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爱华每月有工资收入3775元,现已被本院扣取至2016年7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6年8月起,每月扣取被执行人杨爱华在福泉市龙昌监狱的工资收入二千五百元,直至扣足三万四千八百八十四元止,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卢启鹏、陈仕丽。
二、由申请执行人卢启鹏、陈仕丽持本裁定书到福泉市龙昌监狱领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章飞
审 判 员 幸仁义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五 年 四 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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