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成宽申请执行彭廷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1
申请执行人罗成宽,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中坪镇民庄村。

被执行人彭廷建,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生,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河西村。

本院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2013)瓮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瓮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彭廷建欠原告罗成宽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彭廷建自愿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罗成宽本金50000元;被告宋泽贵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罗成宽自愿放弃全部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彭廷建自愿负担,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罗成宽。(2013)瓮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彭廷建欠原告罗成宽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彭廷建自愿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罗成宽本金10000元;被告宋泽贵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罗成宽自愿放弃全部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彭廷建自愿负担。被执行人履行20000元后,未再履行剩余清偿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宋泽贵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廷建、宋泽贵差欠罗成宽债务40000元,宋泽贵自愿在2015年12月28日前清偿,宋泽贵承诺于2015年6月10日前交纳执行费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2013)瓮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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