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彭廷建,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生,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河西村。
本院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2013)瓮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瓮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彭廷建欠原告罗成宽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彭廷建自愿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罗成宽本金50000元;被告宋泽贵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罗成宽自愿放弃全部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彭廷建自愿负担,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罗成宽。(2013)瓮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彭廷建欠原告罗成宽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彭廷建自愿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罗成宽本金10000元;被告宋泽贵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罗成宽自愿放弃全部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彭廷建自愿负担。被执行人履行20000元后,未再履行剩余清偿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宋泽贵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廷建、宋泽贵差欠罗成宽债务40000元,宋泽贵自愿在2015年12月28日前清偿,宋泽贵承诺于2015年6月10日前交纳执行费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2013)瓮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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