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童亚琴,女,汉族,1957年5月31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
被执行人刘萍,贵州省福泉市人。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汉文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童亚琴、刘萍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童亚琴主动履行2001.15元后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福泉市支行的工资账户,不保留基本生活费。经查实,被执行人童亚琴、刘萍系福泉监狱干警,除工资收入以外享有每月单位福利补贴。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童亚琴在中国建设银行福泉市支行的工资账户(帐号:×××)。
二、冻结被执行人刘萍在福泉监狱享有的福利补贴账户。
三、以上所冻结的账户款项凭该裁定书每年划拨一次,划拨后金额不足仍继续冻结,如足划拨金额以清偿申请人的借款本金三万八千元及相应利息,依法解除以上账户的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绍坤
审 判 员 罗章飞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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