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福泉市洒金北路印河湾。
法定代表人:黄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阳中盟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立友,贵州省福泉市人。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福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1)福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泉市久杰矿业有限公司、贵阳中孟磷业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福泉市久杰矿业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李立友支付借款325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087.50元,并承担该案申请执行费4821元;贵阳中孟磷业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李立友支付货款31056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979元,并承担该案申请执行费4603元;二案共计:651050.5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立友支付了5万元到本院执行款账户上,其余款项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立友有位于福泉市牛场镇开发区有房屋一栋(房产证号:33000246,房屋面积为571平方米)已被本院作出(2012)福执字第92-1号执行裁定,裁定予以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属被执行人李立友位于福泉市牛场镇开发区房屋一栋(房产证号:33000246,房屋面积为571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绍坤
代理审判员 幸仁义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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