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马骏,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众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贵州省贵阳市护国路17号凯宾斯基大楼。
被执行人祝精龙,贵州省贵阳市人。
申请执行人陈忠堂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福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被执行人祝精隆、贵州众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上诉且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福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忠堂申请对的被执行人祝精隆、贵州众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章飞
审 判 员 幸仁义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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