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先富,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董延军,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董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贵州桂溪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款2074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1000元/月计算至2012年12月为16000元,2012年12月后的利息按1000/月计算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董延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贵州桂溪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2069元,由董延军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贵阳市南明区法院申请执行。因二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我院辖区,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于2014年1月9日委托本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延军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杜 坤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朝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