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辛方平,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一)项载明:“被告辛方平差欠原告柴端礼劳动报酬31763元、水泥砖材料费175元,两项共计31938元,被告辛方平自愿于2013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辛方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柴端礼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辛方平现下落不明,且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搜查了被执行人辛方平的户籍地住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辛方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柴端礼遂向本院书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辛方平有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陆兴元
审判员 曾祥军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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