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冉兵,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老坟嘴乡。
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一项载明:“被告冉兵自愿于2013年8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差欠原告肖天生借款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因被执行人冉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肖天生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冉兵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请求,待以后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13)瓮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Ο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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