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天生申请执行冉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1
申请执行人肖天生,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永和镇。

被申请人冉兵,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老坟嘴乡。

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一项载明:“被告冉兵自愿于2013年8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差欠原告肖天生借款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因被执行人冉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肖天生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冉兵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请求,待以后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13)瓮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Ο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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