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跃,贵州水城人,住水城县。
申请执行人李红,贵州水城人,住水城县。
被执行人卢锡辉,1977年10 月2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犹永群,贵州瓮安人。
被执行人卢增强,贵州瓮安人。
本院依据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5日制作的(2013)瓮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卢锡辉、犹永群欠原告王晶、赵跃、李红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自愿于2013年9月30日偿还三原告五万五千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十万元,被告卢增强负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1900元被告方自愿承担”,因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13)瓮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端
审 判 员 刘忠明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Ο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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