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吴安英,女,汉族,1985年6月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珠藏镇。
被申请人鄢中荣,女,汉族,1951年1月2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珠藏镇。
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载明:“一、限被告吴安英、鄢中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差欠原告刘道明借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及利息;二、限被告吴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刘道明借款人民币八千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吴安英、鄢中荣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刘道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3)瓮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端
审 判 员 刘忠明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Ο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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