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国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志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亚鑫,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 。
法定代表人郑榕,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江正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 。
法定代表人郑小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小峰,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前偿还原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204万元;二、被告上海江正商贸有限公司、郑小峰对被告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01011.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206011.5元,由被告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江正商贸有限公司、郑小峰承担。因被执行人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江正商贸有限公司、郑小峰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特委托本院执行,经本院审查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清偿债务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息共计720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共计206011.5元;二、上述债务被执行人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开发的瓮安“华都嘉苑”房产销售款分期清偿,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三、被执行人上海江正商贸有限公司、郑小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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