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莫玉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维洪。
被执行人唐才建(又名唐兴建),贵州瓮安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瓮民初字第1024、1027、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唐才建欠原告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次借款本金共计10 000元以及相应利息、被告王玲莉欠原告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唐才建自愿在2011年12月25日前清偿上述三笔借款算至2011年12月31日止利息共计18 150元,下欠全部本息由被告唐才建在2012年6月30日前清偿完毕。因被执行人唐才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唐才建在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10604元,本院已依法作出(2014)瓮执字第38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已冻结的唐才建(又名唐兴建)在瓮安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一万零六百零四元划拨到瓮安农村商业银行平定营支行账户上;二、划拨后解除对唐才建(又名唐兴建)在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查封。”,划拨10 604元后,唐才建仍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才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表示待查实唐才建有别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保护申请人合法债权,如以后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瓮民初字第1024、1027、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代陶
审 判 员 杨俊丽
代理审判员 郑 橙
二Ο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