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梁光景,男,布依族,贵州省长顺县人,农民,住长顺县马路乡。
被执行人常付,男,苗族,贵州省长顺县人,农民,住长顺县广顺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元月8日向被执行人梁光景、常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光景、常付连带赔偿柏昌松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64126.74元;梁光景赔偿柏昌松医疗费等费用10154.0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3元,执行费1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光景与房X系夫妻关系,房X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该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梁光景妻子房X所有的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分社账户×××存款10420.0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永胜
审判员 邱光美
审判员 唐 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明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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