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金XX,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邓XX。
被执行人唐光耀,1978年XX月XX日生,住址:广西省凤山县人,住凤山县XX乡XX村XXX号。
被执行人谭彩霞,1975年XX月XX日生,广西省环江县人,住环江县。
第三人梁金民,男,壮族,1988年XX月XX日生,广西省上林县人,住广西省上林县XX镇XX村XXX,身份证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光耀、谭彩霞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本院依法按照执行程序,于2014年7月1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唐光耀、谭彩霞所有的车牌号为桂XXXXX的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桂XXXXX的汇达牌重型平板半挂车一辆进行公开拍卖。2014年7月16日,第三人梁金民以15577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桂XXXXX的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桂XXXXXX的汇达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唐光耀、谭彩霞所有的桂XXXXX号车和桂XXXXX号车的所有权归第三人梁金民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登武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陈德金
2014年7月16日
书记员 代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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