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吕志英,1970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9日受理罗先洪申请执行吕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吕志英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志英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吕志英工资收入73318元,从2015年2月起每月提取300元直至本案兑现款提满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登武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陈德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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