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75-1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1
申请执行人罗先洪,1970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吕志英,1970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9日受理罗先洪申请执行吕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吕志英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志英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吕志英工资收入73318元,从2015年2月起每月提取300元直至本案兑现款提满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登武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陈德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肖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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