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朝辉,女,1976年12月17日生,农民。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朝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曾习远合同款55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朝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涛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段家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涂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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