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365-1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1
申请执行人陈世萍,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

被执行人何朝国,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龙里县。

被执行人何启平,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龙里县。

担保人曾XX,女,1994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XX镇XX村XX组。

本院在执行陈世萍申请何朝国、何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8日组织双方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并由担保人曾XX代何朝国、何启平给付陈世萍20万元,何朝国、何启平自愿将何朝国名下位于龙里县XX镇XX路XX小区房屋一套X层X号转让给曾XX。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朝国名下的位于龙里县XX镇XX路XX小区房屋一套(X单元X层X号)的所有权过户到曾XX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登武

审判员  陈德金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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