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申请执行织金宏顺商贸有限公司、张青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1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

负责人黄贵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德帅,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织金宏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青锋,穿青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织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织金宏顺商贸有限公司、张青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织金宏顺商贸有限公司、张青锋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的借款5480000元及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2、交纳案件受理费25280元、申请执行费54800元。但被执行人织金宏顺商贸有限公司、张青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聚升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受本院委托,分别于2015年6月23日、8月3日、9月4日3次对被执行人张青锋所有的位于织金县城关镇新华北路157号第1层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织房权证城关镇字第75003308号,建筑面积271.44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与竟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6661613元接受该拍卖之房用于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青锋所有的位于织金县城关镇新华北路157号第一层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织房权证城关镇字第75003308号,建筑面积271.44平方米。)作价666161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抵偿被执行人织金宏顺商贸有限公司、张青锋所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的借款本金5480000元、利息1082559.99元、拍卖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25280元、执行费54800元,共计6651639.99元。织金县城关镇新华北路157号第1层商业用房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涉及的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被执行人张青锋各自负担。

三、本案抵偿后所余房款9973.01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不支付给被执行人张青锋,以该款支付张青锋应交纳房屋过户费用的部分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兆明

审判员  潘绍忠

审判员  赵 鑫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熊祖华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