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芬申请执行周云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0
申请执行人张天芬。

被执行人周云。

本院在执行张天芬申请执行周云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40000元,可待被执行人周云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徐立涛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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