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杨正雄(系杨买香父亲),男,1984年9月22日生,苗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王家芬(系杨买香母亲),女,1987年1月12日生,苗族。
委托代理人王志军,男,1964年11月9日生,苗族,居民。
被执行人李发林,男,1972年3月17日生,穿青人,农民。
被执行人宋俊海,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发林、宋俊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2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610元、执行费320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徐立涛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段家勇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涂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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