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织金县猫场福安煤矿。
负责人吴勉凡。
本院在执行张秀文申请执行织金县猫场福安煤矿仲裁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秀文据以申请执行的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织劳仲案字[2015]第73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秀文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秀文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徐立涛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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