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牟俊,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珠藏镇。
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瓮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载明:“限被告牟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差欠原告杨朝凯货款四万二千六百八十元并按同期同类银行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牟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杨朝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请求,待以后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2)瓮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端
审 判 员 刘忠明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Ο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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