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军军(又名张海军)。
被执行人肖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张军军自动履行了20000元,尚有35000元未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洪军与被执行人张军军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军军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洪军1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时止。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涛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赵 鑫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涂 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