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云。
本院在执行张天华申请执行周云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30000元,可待被执行人周云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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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徐立涛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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