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昌国,男,1989年12月14日生,回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浪,男,1991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马贤江,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昌国、陈浪、马贤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周昌国、陈浪、马贤江赔偿申请执行人赵买根医疗费等费用1375.63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27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贤江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浪的母亲刘敏代陈浪赔偿了申请执行人赵买根的各项费用共计550.25元,申请执行人赵买根自愿放弃对陈浪的其他执行请求。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昌国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买根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周昌国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家勇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徐立涛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文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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