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明伟、杨明权、杨明杰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0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章渠,行长。

被执行人杨明伟。

被执行人杨明权。

被执行人杨明杰。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明伟、杨明权、杨明杰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明伟、杨明权、杨明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14989元,可待被执行人杨明伟、杨明权、杨明杰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潘绍忠

审判员  段忠彩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熊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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