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开国申请执行曹永刚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40
申请执行人徐开国。

被执行人曹永刚。

本院在执行徐开国申请执行曹永刚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永刚愿意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提取4500元,履行支付徐开国货款1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6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开国同意曹永刚每月用工资收入4500元支付货款,且不要求执行曹永刚的其他财产。本院裁定“从2015年11月至2019年9月,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曹永刚的工资收入4500元、2019年10月提取3477.48元”履行曹永刚在本案中的支付义务。因本案提取曹永刚工资期限较长,现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徐立涛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熊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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