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
负责人谭显辉,系该矿矿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 ,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龙民世伤残补助金158384 元 、交纳案件受理费15元、执行费 2275元, 共计 16067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自动履行58000元外, 所欠部分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的银行存款1026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家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文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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