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海,系采石场负责人。
被执行人王兴华,男,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兴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平坝县高峰镇大狗场村云盘坡页岩采石场现金34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5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兴华一直未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平坝县高峰镇大狗场村云盘坡页岩采石场以其已与被执行人王兴华达成了执行和解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好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笫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家勇
审判员 徐立涛
审判员 赵 鑫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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