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景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织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景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景才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罗刚人民币30500元;二、交纳案件受理费281.25元、申请执行费357.5元。但被执行人刘景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景才的银行存款31138.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徐立涛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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