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霞。
被执行人贵州人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唐平申请执行余霞、贵州人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唐平据以申请执行的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应驳回唐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唐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潘绍忠
审判员 周道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熊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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