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程俊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制作的(2013)黔织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5745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4770元、执行费814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执行人程俊奎及其女婿罗成继自愿用所有的房屋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正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程俊奎所有的位于织金县城关镇南笔路16号附3号房屋的第一层、被执行人程俊奎的女婿罗成继所有的位于被执行人程俊奎房屋东北方向的简易房1间共同作价600415元,抵偿被执行人程俊奎所欠申请执行人李正全的欠款5745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4770元、执行费8145元。
二、由申请执行人李正全向被执行人程俊奎补出房屋差价款13000元。
三、被执行人程俊奎所有的位于织金县城关镇南笔路16号附3号房屋的第一层、罗成继所有的位于被执行人程俊奎房屋东北方向的简易房1间的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李正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涛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赵 鑫
二O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涂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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