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文明,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文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8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97.5元、执行费13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文明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涛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段家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涂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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