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昌国,男,1989年12月14日生,回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浪,男,1991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马贤江,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周昌国、陈浪、马贤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3175.21元、交纳执行费152元;由被执行人周昌国、陈浪赔偿申请执行人蒋昌芬医疗费等费用12427.47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01元、执行费142元;由被执行人马贤江赔偿申请执行人蒋昌芬医疗费等费用3106.87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36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之前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贤江在本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浪的母亲刘敏代陈浪赔偿了申请执行人蒋昌芬的各项费用共计6535.23元,申请执行人蒋昌芬自愿放弃陈浪的其他执请求。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昌国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昌芬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周昌国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涛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段家勇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涂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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