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凡英。
本院在执行王生银申请执行曾凡英侵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生银以其自行清除堆放在自己联户路上的垃圾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曾凡英的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徐立涛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祖华
")被执行人曾凡英。
本院在执行王生银申请执行曾凡英侵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生银以其自行清除堆放在自己联户路上的垃圾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曾凡英的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徐立涛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祖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