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天毅,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天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孙会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院期间护理消耗品费用,共计123324.01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383元、执行费174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天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涛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段家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涂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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