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
负责人谭显辉,系该矿矿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7000元,并交纳执行费755元。因被执行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应扣划其银行存款以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的存款577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鑫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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