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德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织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德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德文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耿忠平的借款14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元,并交纳执行费2060元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马德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忠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涛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段家勇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涂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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