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某某被处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6-08-30 19:40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审判庭。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罗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未履行生效该判决书明确的义务。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罚金10000.00元人民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正在服刑,其父母几年前离婚后一直下落不明,无家庭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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