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罗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未履行生效该判决书明确的义务。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罚金10000.00元人民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正在服刑,其父母几年前离婚后一直下落不明,无家庭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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