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申请执行薛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6-08-30 19:40
申请执行人宁某,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

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宁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某某支付其13000.00元租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某某于2014年7月份左右已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宁某亦认可上述事实,并同意终结本次申请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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