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覃某某,男,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吴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覃某某偿还借款27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50.00元、执行费39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某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知道此情况,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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