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申请执行覃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6-08-30 19:40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覃某某,男,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吴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覃某某偿还借款27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50.00元、执行费39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某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知道此情况,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丘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