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后银,穿青人, 农民。
被执行人王吉林。
本院在执行丁远贵申请执行张后银、王吉林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后银尚在服刑,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吉林虽已服刑完毕,但其亦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丁远贵同意暂缓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织金县人民法院(2013)黔织刑初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家勇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徐立涛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文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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