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穆某某,男,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
黄某某申请执行穆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穆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黄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穆某某支付262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穆某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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