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杜大群。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桂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大群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桂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杜大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大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范桂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杜大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段家勇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徐立涛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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