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邹某某,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农民,住罗甸县交砚乡。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2年7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农民,住罗甸县交砚乡。
钟某某申请执行邹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钟某某支付借款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4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钟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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