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雄,穿青人,公务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黔织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雄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青云借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雄在织金县珠藏镇政府每月有月工资4916.5元的工资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4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张雄在织金县珠藏镇政府工资收入中提取2500元,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张青云欠款1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75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段家勇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尚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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